申命記生命讀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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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生命讀經

第十八篇 律法的重申(十一)

 讀經:申命記二十一章十八至二十三節,二十二章十三至三十節。

 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進一步來看關於百姓中間管理的事。

  6 對頑梗悖逆兒子的判斷

 二十一章十八至二十一節,是論到對頑梗悖逆兒子的判斷。

   a 父母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該城的長老那裏

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;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當地的城門,到本城的長老那裏。(申二一18?19。)古時在以色列人中間,城門是聚集會眾的地方。

   b 父母要對該城的長老說,他們的兒子頑梗悖逆

 父母要對該城的長老說,他們的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他們的話,是貪食酗酒的人。(申二一20。)

   c 該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那兒子打死

 該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那兒子打死。這種死刑的施行,乃是出於神治,不是出於人意。藉著對那頑梗悖逆兒子執行判決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(申二一21。)

 父母很難將頑梗悖逆的兒子帶到該城的長老那裏,然後看著他被石頭打死。然而,有這種兒子的父母卻需要這樣作。不然,他們就是愛兒子過於愛神的百姓。允許這樣一個惡人存留在百姓中間,會對百姓造成破壞。所以,那惡必須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去。

  7 將犯罪的人掛在木頭上

 申命記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論到要將犯罪的人掛在木頭上。犯罪的人可以用石頭打死,也可以掛在木頭上處死。司提反是被石頭打死的,(徒七58?59,)主耶穌是在十字架上釘死的,也就是說,是被掛在木頭上治死的。所以,申命記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那被掛在木頭上的人,乃是釘十字架之基督的豫表。

   a 被治死掛在木頭上之人的屍首,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在當日將他葬埋

 人若犯了該死的罪,被掛在木頭上治死了,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在當日葬埋,因為被掛的人是神所咒詛的。(申22?23。)這正是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時的情形。(約十九31。)祂就是在釘十字架的當日埋葬的。

   b 那被咒詛掛在木頭上的人乃是基督的豫表

 那被咒詛掛在木頭上的人乃是基督的豫表;祂被咒詛,且被掛在十字架上,好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。(加三13。)

 申命記二十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說明了一個重要的原則:舊約主要不是為以色列人寫的,乃是為基督寫的。舊約首要的目的乃是用各種方式來描繪基督。這就是何以路加二十四章二十七節說到主耶穌『從摩西和眾申言者起,凡經上指著自己的話,都給他們講解明白。』不僅如此,主耶穌在開啟門徒的心思來明白聖經的時候,對他們說,『摩西的律法、申言者的書、和詩篇上所記關於我的一切事,都必須應驗。』(路二四44。)申命記二十一章有基督的豫表;祂是那被掛在木頭(十字架)上的一位。彼得用木頭一辭說到主的釘十字架:『祂在木頭上…親自擔當了我們的罪。』(彼前二24。)

  8 對與婚姻有關之事的判斷

 在申命記二十二章十三至三十節,二十四章一至四節,說到與婚姻有關之事的判斷。

   a 丈夫疑忌新婚妻子的貞潔

 這案件要由女子的父母帶到本城的長老那裏。若是丈夫的控告不實,長老就要拿住那人懲治他,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,給女子的父親。女子仍作他的妻子,終身不可休她。(申二二13?19。)若是丈夫所告之事是真的,發現這女子不是處女,他們就要將她帶到父家門口,那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。(申二二20?21。)

   b 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

 二十二節說到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的案件。在這案件中,二人都要被治死。這樣,就把淫亂的惡從以色列人中完全除掉。神是憐憫且富於同情的,但祂不願祂的百姓在祂眼中是玷污的。所以,在二十二節這樣的案件中,要立刻並徹底的判決。

   c 有人與已經許配給人的處女在城裏同寢

 在二十三與二十四節,論到有人與已經許配給人的處女在城裏同寢的案件。二人都要在城門口用石頭打死,因為女子在城裏卻沒有喊叫,又因為男子羞辱了鄰舍的妻。

 二十四節『鄰舍的妻』一辭指明,在神的眼中,訂婚就等於結婚。這就是說,在神的眼光裏,只要男子與女子訂了婚,他們就是丈夫與妻子了。因此,取消婚約等於離婚。馬太一章馬利亞與約瑟的事例說明了這點。馬利亞已經許配給約瑟,但因她懷了孕,他就想要『把她退了。』然而,天使對約瑟說,『不要怕,只管娶過你的妻子馬利亞來。』(太一20。)這清楚指明,雖然在耶穌出生以前,他們沒有同房,(太一25,)然而在神的眼中,他們已經結了婚。

 在神的眼中,訂婚既等於結婚,我勸年輕人對訂婚的事要非常謹慎。我們應當敬畏並尊重婚姻。一位姊妹要訂婚,意思就是她已經準備好要作妻子。雖然訂了婚的夫妻還未同房,但在神眼中,他們乃是丈夫和妻子。

   d 有人在田野強與已經許配給人的女子同寢

 在申命記二十二章二十五至二十七節,說到有人在田野強與已經許配給人的女子同寢。在這案件裏,只要將那男子治死。(申二二25。)不可辦那女子,因為她在田野喊叫,卻沒有人救她。(申二二27。)她是無辜的。

   e 有人與未許配給人的處女同寢

 有人與未許配給人的處女同寢,(申二二28?29,)在這案件中,那人要給處女的父親五十舍客勒。他因羞辱了處女,就要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

   f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

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,以免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。(申二二30。)

   g 關於休妻

 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論到休妻。人娶妻之後,若是見她有不當之事,寫了休書打發她離開;婦人嫁了別人以後,後夫若輕看她,也寫休書打發她離開,前夫就不可再娶她同樣,若後夫死了,前夫也不可再娶她。這樣的事在耶和華面前乃是可憎惡的。神的子民在一切的行事上都必須敬畏神,因祂要祂的子民凡事純潔、正當。

 二十四章一節的『不當』一辭很有意義。不當的行事為人會破壞婚姻。所以各種不當的行為,我們都必須避免。神創造了男人和女人,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差別。姊妹在行事為人的時候,總該想到自己是女子。比如,姊妹無論已婚或單身,與弟兄交談都不該太過自由,也不該和弟兄坐得太近。不僅如此,姊妹該避免不當的穿著,不要有不當的穿著打扮。穿衣的目的主要不是為著禦寒,乃是為著遮蓋裸露。我們乃是神的子民,即使在穿著的事上,也該為神作見證。姊妹若避免不當的事,就保守自己,並維持她們女子的身分。為了要有正確的婚姻生活,我們必須避免一切的不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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