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恢復本經文及註解

約翰一書 二1至2及註

壹 神聖生命的交通 一1~二11

三 神聖交通的條件 一5~二11

1 認罪 一5~二2

第 二 章

2:1 我的孩子們,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;

【註1】 原文意幼小的孩子,通常用於長輩對晚輩的稱呼。“這稱呼含有父母之愛,適用於所有的基督徒,不拘其長大的程度如何。用在12、28,三7、18,四4,五 21,約十三33,加四19。”(Darby,達祕。)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,都看作他在主裡親愛的孩子。在13~27節,他把他們分為三班人:小孩子、青年人和父老們。因此,1~12節和28~29節是寫給一般的受信者;13~27節是照著那三班人在神聖生命裡長大的程度,分別寫給他們。

【註2】 指一5~10所說,神的兒女,就是有神聖生命,並有分於這生命交通(一1~4)的重生信徒,犯罪的事。

【註3】 這話和下句“若有人犯罪,”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。他們雖然有神聖的生命,但他們若不憑著神聖的生命而活,並住在這生命的交通裡,仍可能犯罪。

【註4】 原文為假設語氣過去式動詞,指一次的行為,不是習慣的行為。

【註5】 見一2註3。作我們辯護者的主耶穌,乃是活在與父的交通裡。

【註6】 這神聖的名稱在這裡指明,我們的辯護者主耶穌為我們所處理的案件,乃是家庭中的事,是兒女與父親之間的事。藉著重生,我們已生為神的兒女。重生以後,我們若犯罪,就是兒女得罪父親的事。我們的辯護者,就是我們平息的祭物,處理我們犯罪的事,以恢復我們與父中斷的交通,使我們住在神聖交通的享受裡。

【註7】 原文指被召到另一個人身邊以幫助他的一位,因此是幫助者;也指提供法律之援助的人,或為別人代求的人,因此是辯護者、律師或代求者。這辭表明撫慰與安慰,因此是撫慰者、安慰者。本辭在約翰福音譯為保惠師,(約十四16,26,十五26,十六7,)用以指實際的靈在我們裡面作安慰者,照料我們的案件或事務。(見約十四16註1。)在這裡指主耶穌與父同在,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時,基於祂所成就的平息,照料我們的案件,為我們代求(羅八34)並辯護。

【註8】 我們的主耶穌是全人類中惟一的義者。祂在十字架上的義行,(羅五18,)為我們和所有的罪人滿足了公義之神公義的要求。惟有祂彀資格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的光景中照顧我們,並且把我們恢復到義的光景中,以平息我們與我們公義的父之間的關係。

2:2 祂為我們的罪,作了平息的祭物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所有的世人。

【註1】 原文,複數。

【註2】 見羅三25註2。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,將自己當作祭物獻給神,(來九28,)不僅為著救贖我們,更為著滿足神的要求,平息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。因此,祂是我們在神面前平息的祭物。

【註3】 主耶穌不僅為我們的罪,也為所有的世人,作了平息的祭物。然而,這平息是以人相信主,接受祂為條件的。不信的人經歷不到這平息的功效,不是因為這平息有甚麼短缺,乃是由於他們的不信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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